IFP財產規劃師 培訓緣起
國際瞭望-美國稅法
夫妻贈與不動產 記得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監護人爭搶保險金 孩子無所依靠
總統大選政治獻金申報注意事項
老年化社會安養問題
遺囑信託
退休金三軌制解析
一生打拼照顧自己傳承子孫
 


"一個無心的疏忽 ?
家財萬貫也轉眼成空
一個正確的觀念
資產將百稅不侵
永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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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一個『世代傳承』的夢---遺囑信託

  大部份人不論資產多寡,小康家庭或千萬富翁,總是希望自己一生的努力能留給下一代更美好的未來,但事情往往未盡人意。從古至今,富不過三代最大的原因不是因為稅賦過重,而是子女無法守成,造成不肖子女揮霍怠盡,或經過民法繼承順序及應繼分的安排,財產已由非直系親屬繼承,移轉至他人名下。所以家庭資產的保護是很重要的,透過全盤完整的保全規劃,不只能照顧自己,也能照顧後代子子孫孫。

  當財產持有人身故,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下合法的遺囑,繼承人對於遺產的分配不是協議繼承,就是依照民法的應繼分辦理繼承。但是不論採協議繼承或是應繼分繼承,不見得是最好或公平的分配方式,這就是遺產紛爭會不斷上演的原因。因此"遺囑"在個人財產規劃中即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在英美社會中,"遺囑'已是家庭或個人安排生後財產通俗的文件,而"遺囑信託"不但具有遺囑的好處,同時又可以解決一些遺囑所不能完成的問題。美國知名的企業家族如:洛克菲勒、杜邦、甘迺迪家族等均以遺囑信託的方式,安排家族資產分配及傳承,以達到資產永續及遺族照顧等目的,故"遺囑信託"有"墳墓中伸出的手"的形容,真是再貼切不過!信託法已在八十五年完成立法,以"遺囑信託"取代"遺囑"將是台灣家庭或個人財產規劃未來的趨勢,也是目前妥善安排家產的秘方!

信託的意義!?
信託就是財產的持有人(即信託委託人)將名下的財產,移轉交付給信任的財產管理人(即信託受託人),雙方以契約的方式,約定所交付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方式及目的,而將財產運用及管理所得之孳息及收益,交由契約所指定的受益人來運用及享有,所以財產信託可以約定由委託人自己為受益人,如退休金信託就是委託人=受益人的信託,也可以設定自己以外的親人或特定對像為受益人,如金錢贈與信託、遺囑信託都是以第三人為受益的信託安排。

規劃前言:
  台灣,福爾摩沙美麗之島,走過數十年的艱苦辛勞,認真勤奮的態度打造傲視全球的經濟奇蹟,野草般的生命力,象徵我們永不低頭的台灣精神。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最近一期的報告,2001年全球貿易排名,台灣位居第十六;歷經多年的經濟成長,國民財富累積已達世界級水準,行政院主計處統計,民國90年平均國民所得為12,876美元,可以算是全世界最富裕的地區之一。但由於台灣地理環境的限制,地狹人稠的情況下,造成土地價格飛快攀升!雖然這幾年來景氣衰退,但土地價格也僅是稍微下跌而已。

  在國人「有土斯有財」的傳統理財觀念下,名下擁有土地財產者比比皆是,根據統計,國人財產配置比例,有百分之七十以上,是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剩於不到百分之三十,是現金、股票等其他動產。如此不平衡的財產配置比例,造成國人在財產傳承上不少的困擾。

不動產族的煩惱:

一、稅負成本:
  依我國土地稅法第28條的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土地在生前移轉(不管是買賣或贈與),會面臨最高可達百分之六十的土地增值稅成本,特別是土地未曾移轉至今已持有數十年以上者,往往累積相當高的增值利益,若欲做財產傳承規劃,在稅賦為基本考量的情況下,多數人都會選擇以留待百年之後,以繼承來替代生前贈與,因為此時僅需繳納遺產稅而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詳如下表〉。

最高稅率
繼承
贈與
買賣
遺產及贈與稅
50﹪
50﹪
------
土地增值稅
------
60﹪
60﹪

二、非稅務因素的煩惱:
  完整的財產傳承規劃,稅賦成本雖然重要但並非僅局限在節稅考量上而已,其它如:
  一、 子女如何籌措稅金來源,或如何預留稅源,避免財產被迫抵繳稅金。
  二、 財產分配是否公平或者能如願分配,避免子孫爭產對簿公堂的憾事。
  三、 財產將來的處分權是否集中由有能力者管理,避免少蓋一顆印章,就 無法管理處分財產的困境。
  四、 財產是否可以永續保存在本姓家族手中繼續累積財富,照顧更多代的子孫,讓世代的子孫都有更好的起跑點。
  種種問題都是每個人在處理規劃不動產傳承或持有時,無法解決的困擾及瓶頸!

台灣家庭的成功案例
----規劃家庭背景----

  郭老夫人守寡多年,含莘茹苦扶養一子二女長大成人、各個都已成家立業,長子育有三子,因為下一代教育環境的考量,常年旅居國外,但會定期回台探視親友;次女婚姻美滿、經濟無慮,育有一子一女;但長女遇人不淑,育有二子,女婿因經商失利,曾虧空家產數千萬,夫妻離異後,長女一心虔誠,名下財產也多數捐贈公益團體。

【規劃需求分析】
  郭老夫人已年近七十,名下有一筆土地(公告現值五千萬元,市價一億二千萬元)是當初她先生留下來的,至今持有四十年,希望這塊土地能傳給兒子,將來再傳給孫子,畢竟女兒出嫁後是別人家的傳統觀念,還是深深影響郭老夫人!

  初步了解,該筆土地歷經四十年的增值,隱含的土地增值稅將近三千萬元,如果要完全依照郭老夫人的意思,其實利用「贈與」或「買賣」的方式移轉土地給兒子是最簡單的方式;但在苦無資金的窘境下,郭老夫人及兒子並沒有足夠的錢支付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在現有能力的考量下,只能以「繼承」的方式移轉土地,用一千五百萬元的遺產稅來替代三千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及一千五百萬元的贈與稅。

【原規劃風險】
 繼承並沒有辦法完全達到郭老夫人的心願,可能面臨的風險如下:
 1. 依據我國民法 §1138條規定,郭老夫人身故,兒子與女兒都擁相同的繼承權,且其「應繼分」為均分;易言之,如果女兒願
  意拋棄繼承,土地由兒子取得;將來兒子身故,孫女亦拋棄繼承,由孫子繼承土地,才可能達到郭老夫人的心願。假若女兒
  及孫女不願意拋棄繼承,不但心願無法完成,更可能引起家族糾紛,造成兄妹爭產的後果。
 2. 如果女兒不願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郭老夫人可利用遺囑來分配遺產,保留女兒最低「特留分」之繼承權〈各
  六分之一〉,讓兒子得以保留最大持份〈六分之四〉,保住66.67﹪的土地,但剩餘33.33﹪則無法掌握。
 3. 若長女繼承財產之後,很可能會將其所繼承之財產再次捐贈給公益團體,造成家族財產外流,也不是郭老夫人能夠控制的。
 4. 當兒女將來百年後,該筆土地將為內、外孫子女所繼承,這將造成郭老夫人這塊極具有經濟效益的菁華土地,成為多人所共
  有的困擾,管理處分甚至使用效率都大打折扣!而且如果長女身故時,若外孫子、女尚未成年,那已離婚的女婿將會以「法
  定代理人」的身分控制持份,想要確保土地的完整性將更加棘手。

【民法§1138條法定繼承人】

郭老夫人繼承分配表

繼承人-民法§1138
長子
長女
次女
應繼分-民法§1144
1/3
1/3
1/3
特留分-民法§1223
1/6
1/6
1/6

  以現有的條件來評估,唯一能幫助郭老夫人解決此一困擾的方法,就是生前贈與兒子或孫子,雖然可以立即確認土地所有權為兒子(或孫子)所有,但其稅賦成本高達四千五百萬元(土地增值稅三千萬元加贈與稅一千五百萬元),卻不是目前她所能負擔的。所以日前已接受律師的建議,先行設立遺囑,在不侵犯子女特留分的原則下,遺贈一半土地給三個內孫子,為郭家確實保留三分之二(三個內孫子各繼承六分之一,加上長子繼承的六分之一。)的產權!但一千五百萬元以上的遺產稅負擔,對依賴每年一百二十萬元土地租金為主要收入的郭老夫人而言,仍是一大困擾!

【個人量身財產規劃分析】
在一次"家庭財產規劃研討會"中,經由長子與筆者的相識,筆者為郭家的不動產進行財產規劃分析,並與當事人郭老夫人數次溝通,深入瞭解其背景及需求後,筆者以「最低規劃成本」及「避免家族糾紛」為前題,向郭老夫人提出了以「不動產生前自益信託及遺囑信託」加「保險」的規劃方式,來完成她將土地傳子不傳女的心願,並順利籌措遺產稅稅源。

一、土地信託規劃:自益信託+遺囑信託

 
自益信託
遺囑信託
委託人
郭老夫人
郭老夫人
受託人
長子(順位為長孫)
長子(順位為長孫)
信託期間
郭老夫人身故之日
郭老夫人身故之日起50年
受益人
郭老夫人
期間受益人--子、長女、次女
結束受益人--三位內孫

二、遺產稅規劃:財稅保單
  20年期繳費終身保險
    以郭老夫人為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1500萬,當郭老夫人百年後,其長子取得保險理賠金以繳納遺產稅,將老夫人遺產
   得進入信託,以完成老夫人財產傳承的心願!

「遺囑繼承」和「遺囑信託」之比較分析:

【效益分析】
 一、在財產所有權歸屬方面,因為透過生前自益信託的安排,已經很明確地將土地所有權,於信託契約成立的當時登記在長子
   名下,除了可以事先瞭解信託的運作模式外,並可藉機磨練長子管理財產之能力。
 二、在郭老夫人百年之後,遺囑信託指定兒子為「遺囑執行人」,在完納遺產稅以後,將剩餘財產轉入遺囑信託執行,繼續由
   長子以受託人的身分獨立管理運用,在信託契約結束時,分配給信託結束受益人-三位內孫。
 三、土地的租金收入或土地變現後本金之孳息等信託財產,在郭老夫人有生之年可當做其生活費用,得以安享晚年;百年之後
   ,在不侵犯特留分及照顧子女的考量下,由兒子及二位女兒平均分配租金收入或孳息,每人各得三分之一。
 四、由於指定受益人之身故保險金給付,擁有免納遺產稅之優惠,所以透過保險規劃,除了有降低遺產總額減少遺產稅的功能
   外,也可以輕鬆籌措稅源來繳納遺產稅,更可以避免以土地抵繳遺產稅,造成與國有財產局共有土地的窘境!況且保險金
   的應景(身故時給付)、應人(指定受益人)、應急(現金繳稅)三大特性,也絕非其他規劃工具可以輕易取代的。

後記
  透過以上的案例,我們可以很清楚地了解,用信託的規劃模式來進行財產移轉,除了可以跳脫傳統以生前贈與或身後繼承的規劃模式所受限的法律規定,最重要的是透過信託規劃,可以達到「產權統一」、「分配公平」、「累積財富」及「避免爭產」,這幾項財產規劃的重要目標。
「贈與」、「繼承」和「信託」三種財產傳承規劃方式,各有其優點及限制,讀者若能熟諳個中巧妙並交互運用得當,加上「保險」在現金流量及稅賦優勢的特殊效益,相信必能為個人做更完善的財產規劃,圓一個「世代傳承」的夢!

  雖然這個財產規劃案件,目前已經完成,但回想當初在進行當中,也並非如此順利!過程當中,遇到最大的難題是,如何與郭老夫人進行溝通。郭大哥雖然很清楚,郭老夫人為這件事困擾多年,但要一個兒子跟母親提出這樣的話題,心理上的壓力實在很大!一份孝心,很容易造成長輩認為子女想提早分家產的誤會,由於中國家庭威權式的教育模式,經常造成兩代間溝通的困難,所以筆者建議,透過一位有經驗、有耐心的規劃人員,以第三者的角色,向長輩提出客觀的建言;並試著於初期在兩代之間做一個導管,適當地將雙方的心意,傳達給對方,當雙方達到一定程度的共識後,再媒合雙方共同商討規劃細節。將可避免長輩不必要的誤解,並順利儘早釐清規劃方向。當郭老夫人眼角閃爍著欣喜的淚光時,筆者更相信「及早把對的規劃做好」,不但是規劃人員的責任,也是目前社會中刻不容緩的事!

財產規劃師 廖一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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